目的
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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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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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教学卓越的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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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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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教师的专业形象及社会地位,让教师更获得社会的认同,并加强尊师重道的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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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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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教师协会,凝聚优秀教师,藉以推广及分享优良的教学实践;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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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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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教师追求卓越的文化。 |
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并非为每个教师树立固定的卓越典范。相反,这项奖励表扬有效的教学实践,强调追求卓越及培养协作的文化。奖项标志着获奖教师所付出的努力及对教育的承担。
对象
行政长官卓越教学奖接受个人或组别提名。本届教学奖(2011/2012)接受下列的教师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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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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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任教艺术教育学习领域科目(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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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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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将资讯科技融入学与教;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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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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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稚园(注2)任教学前教育课程。 |
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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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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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须为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注册的教师(根据该条例第9(1)(a)条获豁免受上述条例管限的教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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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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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须在2010/11学年或之前,已开始任教与提名相关的科目[适用于上文(a)段所述的候选人]或范畴[适用于上文(b)段所述的候选人]或学前教育课程[适用于上文(c)段所述的候选人],并于2011/12学年继续任教有关科目、范畴或课程;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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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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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须在提名期结束时,具备连续三年或以上在提供全面课程的本港学校任教的经验;若以组别名义参选,则不少于一半的成员须符合此项资格。 |
教师如属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曾在过往教学奖获奖,符合以上资格亦可参选。然而,只有新的教学实践,并与先前获奖的教学实践有明显分别,才有机会获奬。
校长不可接受提名为候选人。
注1 |
受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艺术及科技教育中心任教的视觉艺术科及/或音乐科教师可接受提名。然而,他们亦须符合提名指引所列出的其他资格。 |
注2 |
包括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及设有幼稚园班级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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