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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及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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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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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提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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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2年7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接受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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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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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份提名必須由一個提名人以個人名義提出。這獎項亦接受自我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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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名人應為校長、候選人的同事、同儕或資深教育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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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提名人在提名前,必須先徵得候選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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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提名人填寫提名表格時,請參閱提名指引第7.2(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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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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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候選人須簡述其教學理念,並闡釋在訓育及輔導、科學教育或科技教育方面,何謂卓越的教學,以及描述其對教學的反思。候選人亦須詳述其教學實踐、推行方法及成效,並以具體例子說明。候選人填寫提名表格時,請參閱提名指引第7.2(b)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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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無論個人或組別提名,每個候選人在每一屆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只可接受一項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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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和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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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份提名(包括自我提名)必須得到二至三名人士以個人名義和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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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和議人應為校長、候選人的同事、同儕、資深教育工作者、學生(包括舊生)或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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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組別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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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組可包括不超過五名教師。若參與教學實踐的教師多於五個,小組須決定哪五個教師為「核心成員」或「代表」,並選出一名組長,以便評審團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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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候選人須闡述每個組員的貢獻及組員之間的協作情況,並說明組員如何合力取得理想的成果。評審團會根據每一個組員的專業能力,以及整個組別的總體表現來決定是否推薦該份提名獲得卓越教學獎或嘉許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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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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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須擔任候選人的提名人或和議人;如候選人獲獎,校長宜允許獲奬教師在獲獎後的一年內組織或參與推廣及分享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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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學生與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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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可在提名文件內加入學生及/或家長的意見。在訪校評審期間,評審團可能會與候選人的學生及/或他們的家長會面,以便從他們的角度,加深了解候選人的教學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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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提名指引及提名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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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此下載提名指引及提名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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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請提名人、候選人及和議人在擬備提名前細閱提名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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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提名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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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2012年10月5日或之前,把一式三份(包括原稿)的提名表格及所有附件送交或郵寄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1樓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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