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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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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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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表揚教學卓越的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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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升教師的專業形象及社會地位,讓教師更獲得社會的認同,並加強尊師重道的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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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透過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教師協會,凝聚優秀教師,藉以推廣及分享優良的教學實踐;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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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培養教師追求卓越的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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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並非為每個教師樹立固定的卓越典範。相反,這項獎勵表揚有效的教學實踐,強調追求卓越及培養協作的文化。獎項標誌着獲獎教師所付出的努力及對教育的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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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接受個人或組別提名。本屆教學獎(2012/2013)接受下列的教師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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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訓育及輔導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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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小學、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規劃及推行有關訓育及輔導(包括升學及就業輔導)的科目、課程、計劃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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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幼稚園註1任教、規劃及推行有關訓育及輔導的課程、計劃或活動。這是指透過學習及遊戲、培養幼兒全人發展的課程、計劃或活動,包括關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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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科學教育學習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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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科學教育學習領域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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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小學及特殊學校任教常識科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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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科技教育學習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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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中學及特殊學校任教科技教育學習領域科目;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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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小學及特殊學校任教常識科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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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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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候選人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註冊的教師(根據該條例第9(1)(a)條獲豁免受上述條例管限的教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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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候選人須在2011/12學年或之前,已開始負責與提名相關的範疇〔適用於上文(a)段所述的候選人〕或任教相關科目〔適用於上文(b)及(c)段所述的候選人〕,並於2012/13學年繼續負責或任教相關範疇或科目;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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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候選人須在提名期結束時,具備連續三年或以上在提供正規課程的本港學校任教的經驗;若以組別名義參選,則不少於一半的成員須符合此項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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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如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曾在過往教學獎獲獎,符合以上資格亦可參選。然而,只有新的教學實踐,並與先前獲獎的教學實踐有明顯分別,才會被考慮頒發奬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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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不可接受提名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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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這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及設有幼稚園班級的學校。 |
註2 |
參選的教學實踐必須屬於科學教育學習領域的課題。 |
註3 |
參選的教學實踐必須屬於科技教育學習領域的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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