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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候选人须为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注册的教师(根据该条例第9(1)(a)条获豁免受上述条例管限的教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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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候选人须在2012/13学年或之前,已开始负责课程领导〔适用于上文(a)段所述的候选人〕、任教通识教育科或个人、社会及人文教育学习领域/ 体育学习领域的相关科目〔适用于上文(b)、 (c)及(d)段所述的候选人〕,并于2013/14学年继续有关工作;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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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候选人须在提名期结束时,具备连续三年或以上在提供正规课程的本港学校任教的经验;若以组别名义参选,则不少于一半的成员须符合此项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