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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候選人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註冊的教師(根據該條例第9(1)(a)條獲豁免受上述條例管限的教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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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候選人須在2012/13學年或之前,已開始負責課程領導〔適用於上文(a)段所述的候選人〕、任教通識教育科或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 體育學習領域的相關科目〔適用於上文(b)、 (c)及(d)段所述的候選人〕,並於2013/14學年繼續有關工作;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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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候選人須在提名期結束時,具備連續三年或以上在提供正規課程的本港學校任教的經驗;若以組別名義參選,則不少於一半的成員須符合此項資格。 |